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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3年6月

作者:佚名 2023-06-07 阅读:138 一级建造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注册建造师抗业行为,提高注册建造师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重点评价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等岗位人员参与项目建设的情况。
(二)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应用 ( 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信用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法


(四)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
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分 (25分)良好信息加分 (15分)和不良信息扣分 (6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 100分


(五)注册建造师基本信息包含执业等级、职称等级和工程业绩三个部分 (附件 1),按照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录入的信息评分,满分 25 分注册建造师工程业绩按其参与不同规模的已完工程项目数量评分,满分15分。2024年1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仅采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为准;2024年1月1日起开工的项目,采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的业绩,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为准,且须满足在“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中担任本项目该岗位的出勤天数大于项目工期的 60%。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分按照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得分的 80%计取: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工程业绩分按照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得分的 50%计取。

(六)良好信息加分,对照《注册建造师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附件2) 评分,最高 15 分。
良好信息须匹配工程项目的,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为准(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除外)。2024年1月1日之前开工的项目,仅计取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良好信息加分: 2024 年1月1日起开工的项目,计取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的良好信息加分,且须满足在“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中担任本项目该岗位的出勤天数大于项目工期的 60%项目技术负责人良好信息加分按照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得分的 80%计取: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良好信息加分按照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得分的 50%计取。
同一注册建造师参与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照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做累计加分。


(七)不良信息扣分,根据注册建造师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照《注册建造师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 3 )扣分,初始分最高 60 分,分为固定初始分 (40分)和浮动初始分两个部分。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浮动初始分最高 20 分,项目技术负责人最高 18 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最高 16 分,其他人员最高 10 分。浮动初始分最高分对应岗位为注册建造师近两年 (500 个工作日 )在施工项目现场担任的最高级别岗位。
同一注册建造师的同一行为具有不同级别不良信息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做累计扣分。


(八)根据信用管理应用中的数据,自动生成注册建造师包括基本信息 (含业绩)、近年来项目现场在场记录、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等信息的日信用综合评价报告及分值。对应评价分值将注册建造师信用分 A、B、C、D、E 五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采集和异议处理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十)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信用管理应用,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
注册建造师基本信息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其中工程业绩信息有效期起始日期以竣工时间为准。
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涉及项目现场的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非项目现场产生的不良信息由人员注册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负责采集,人员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由首次入浙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注册建造师项目现场出勤信息和岗位信息以“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上的数据为准。
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有效期起始日期以文件发布时间为准。

(十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注册建造师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修正。


四、评价成果应用


(十二)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


(十三)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对 1年内无信用信息更新的,将列入“无信用信息更新名单”并向社会发布,予以信用风险提示。


(十四)建立守信激励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评级较高的注册建造师应提供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评优评先优先推荐、在行政审批和备案中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鼓励建设单位在全省信用管理应用中优选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等岗位人员。


(十五)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级较低的注册建造师可在日常管理中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强检查频次,在施工许可申领、企业资质核查、重点项目招标和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


五、监督管理


( 十六)注册建造师基本信息评价实行个人承诺制,将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注册建造师作出虚假承诺的,经核实,将停止其在本省范围内参与信用评价资格五年。


(十七)工程项目现场注册建造师存在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核实,将停止其在本省范围内参与信用评价资格五年。


(十八)信用管理应用将每月向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建议“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项目清单,以下情形将被列为推送项目:
1.近一个月更换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的项目:
2.上月最后一日实名制考勤中,项目总承包企业自有员工(以社保为准)占全部项目人员比例全省排名最后5%的项目;
3.上月最后一日项目现场不良行为综合扣分(参建企业不良行为扣分x5+参建人员不良行为扣分)全省排名前5%的项目所属参建企业在本省的其他项目;
4.近一年项目现场无不良行为扣分和检查记录的项目。

六、其他


(十九)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
制定实施细则。(二十)本意见自2024 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 1.注册建造师基本信息评分标准
2.注册建造师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3.注册建造师不良信息扣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