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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怎么处理工期索赔?费用包含哪些,索赔处理有哪些法规依据?

作者:佚名 2021-11-22 阅读:532 监理工程师

1.工程赶工的主要原因 

 工程赶工是综合权衡成本和进度并在少增加费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缩短项目建设时间。


提前竣工(赶工)费是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而使合同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非承包人原因是造成赶工索赔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1)政策、政治原因;
(2)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变化等自然环境因素;
(3)图纸提供、工作面移交和甲供材供应的滞后以及发包人提前竣工、设计变更指令等管理因素。

2.赶工索赔的法规依据 

 参考工程管理实践并依据相关法规,发包人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

为工程质量和安全,当赶工天数超过定额工期一定比例时,发包人应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专家论证并做好赶工费用的资金保障。
相关法律文件均对赶工事项做了明确规定。譬如《合同法》中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3-0201)中对发包人责任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顺延合同工期的条款也有约定。
但在工程实际中,非承包人责任的工期延误产生的顺延工期申请往往难以获批,为此承包人需进行赶工并依据合同约定提出赶工索赔。

3.赶工索赔费用的构成及索赔处理分析 

 赶工索赔费用一般为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承包人实际到位超过投标承诺资源部分的进退场费及经审批增加的措施费,即承包人在赶工期间实际发生的较常规施工增加的费用。

依据工程造价构成内容及计价特点,一般可分为总价费用及单价费用。

(1)、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一般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体现。
按费用性质可分为合同总价项目和变更新增总价项目,合同总价项目可依据合同约定处理;变更新增总价项目费用的分类及索赔处理原则如下表。

(2)、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可以根据工程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参照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但赶工期间项目的成本消耗与原合同单价及定额测定单价必然存在差异,即
A.人工费:承包人在赶工期间紧急组织的劳动力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同时因现场工作面等因素造成工效降低;
B.材料费:除周转材料和新增材料(如混凝土添加剂等)外,该项费用与常态施工变化不大,在工程实践中承包人一般不作补偿要求;
C.机械费:承包人通过租赁或新购等方式确保机械数量,同时因工作面交叉作业等因素致使机械降效,并存在机械设备超负荷运转而产生加速折旧和因设备利用率降低产生的闲置问题。
同时,由于赶工期间增加管理人员投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投入量加大,资源投入量短期的加大也可能相应带来财务费用的上升,进而影响单价项目的其他组价费率的确定。
在工程实践中,赶工索赔的总价项目根据实际工程量,参照合同计价原则进行结算,该类费用较易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赶工事件原因复杂、持续时间长、没有统一标准界定责任并区分降效费用,所以在单价项目中人工、机械降效的认定与处理上是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