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原文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现将《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部署,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所辖区域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关于推行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新建质〔2020〕12号),督促企业积极设立安全总监和落实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各地要强化落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督导检查,将安全总监设立和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内容,企业未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或者配备的安全总监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其进行动态评价考核。
三、各地要加强服务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安全总监的管理,明确职责、加强培训、定期考核,切实有效化解风险隐患,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