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分考点 | 每日一课《监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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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顺序:建议先学合同管理或法规,再学三控,最后学案例。
《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整本教材章节分值分布
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6-8分)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7分)
第三章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26-28分)
第四章 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5-6分)
第五章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0-13分)
第六章 建设工程监理组织(10-12分)
第七章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7-8分)
第八章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12分)
第九章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10分)
第十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5-7分)
第十一章 国际工程咨询与实施组织模式(6-7分)
第三章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5)
【考情分析】
本小节主要考点: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建设工程保修
知识点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2分)
1.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建设单位应当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3.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4. 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7.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知识点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知识点三、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材料供应商,只能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设计单位还应当就审査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交底)
(5)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知识点四、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必考)
(1)工程承揽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质量检验
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査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即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注释】勘察、设计、施工均可以依法分包。
(二)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承包单位和供应单位有隶属利害关系。
(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监理和总监权限划分:
未经监理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
【工程质量保修】
一、质量保修书
(一)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二)保修书内容: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三)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保修的范围与保修期限】
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由双方自主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按照法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履行保修义务。
简记为:
约定≥ 法定,按约定;
约定≤法定,约定无效,按法定。
【保修前提条件】
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前提条件:①在保修期内;②在保修范围内;③正常使用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
注意:
(1)使用者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损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均不属于正常使用条件下发现的工程缺陷,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
(2)正常使用条件下发现的工程缺陷,施工单位都承担保修责任。保修后,查明该工程缺陷是非施工原因造成的,该项保修费用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质量事故报告
(1)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事故与质量事故的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