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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9条重要考点

作者:佚名 2021-04-20 阅读:852 理论法规

第三章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合同法【考情分析】

 

 

本小节主要考点:

1.合同分类 

2.要约与承诺

3.格式条款

4.合同效力的区分

5.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知识点一、【合同履行】识点一、【合同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分三步走:

第一步:可以协议补充;

第二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步: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知识点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调整规则】

知识点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调整规则】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总结:谁违约,对谁不利】

 

知识点三、【抗辩权】(2020年刚考,了解)识点三、【抗辩权】(2020年刚考,了解)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知识点四、【合同的变更 四、【合同的变更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未变更的,仍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知识点五、【合同的转让 五、【合同的转让

 

【不得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转让权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债权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

【义务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知识点六、【合同的终止】识点六、【合同的终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七、【合同的解除】七、【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无须对方同意)

协商解除:对方同意时,合同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强迫对方取消交易):法定为不可抗力或严重违约影响合同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八、【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识点八、【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知识点九、【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知识点九、【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1.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2.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5)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