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库是国家及各省高层次人才的“蓄水池”,是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培养国家、行业以及各企业各类人才的重要资源。多个省市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都公开征集专家库成员。
福建、河北、宿迁、榆林、安徽、甘肃、北京、山东、安康、陕西等多地已明确凭一级消防工程师可申报纳入消防技术专家库。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持有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成为进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的必要条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
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专家参与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各盟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建立同级专家库。
各盟市、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均可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纪违法行为,无信用不良记录;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消防相关专业或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相关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专家申报人符合下列条件,应予以优先考虑: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二)作为主要编制人编制完成建设工程消防领域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
第六条 消防设计专家应采取单位推进和个人自荐的方式逐级上报,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公示、认定等程序产生,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开征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需要发布公开征集专家库人选的通知;
(二)推荐方式(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
自治区内有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均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符合专家条件的人选,推荐时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
符合专家条件的个人,可以自行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三)入库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推荐表》并携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地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名;
(四)资格审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将符合条件的专家信息进行汇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推荐汇总表》,并将汇总表和申请人资料一并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五)公示认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专家名单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作为我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
第七条 入库专家承担下列职责:
(一)受委托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评审、咨询、培训等工作;
(二)受委托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标准、重点课题、管理政策的调查研究和制定工作;
(三)受委托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四)受委托参与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相关技术问题;
(五)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入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独立发表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委托并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调阅相关资料;
(三)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交流;
(五)检举揭发设计审查、验收﹑评审等相关工作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六)自愿退出专家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入库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工作规程;
(二)按时参加应邀的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提供明确清晰的专家意见,保证客观公正,对专家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负责;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评审前及过程中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事项;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一)工作上有受聘于工作对象的行为;
(二)与工作对象属于亲属关系;
(三)与工作对象有经济利益关系;
(四)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情形。
第十一条 选取专家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专家选取条件并随机抽取。原则上专家库成员连续三次被抽中需更换。
第十二条 专家库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履职履责情况,及时清退违规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专家,适时增补符合条件的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清退:
(一)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工作的;
(二)不履行专家职责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三)故意隐瞒与审查﹑验收、评审、论证项目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五)在相关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七)本人提出退出要求。
第十四条 退出程序:
(一)主动退出。专家书面提出申请不再担任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受理,移出专家库。主动退出的专家3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二)取消资格。对于有第十二条第一至六款所列情况的,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专家资格,清退出专家库。
第十五条 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专家选取、专家参加相关工作进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附件内容详见下方链接:
http://zjt.nmg.gov.cn/zwgk/tzgg/202110/t20211021_19133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