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清单工程量(Q₀):25000m3实际完成工程量(Q₁):6500m3 原分部分项合同价(原合价):4000000元 原综合单价(P₀):4000000 ÷ 25000 = 160 元 / m3 调整后综合单价(P₁):按 8.3.4 条第 3 款确定为130元 / m3(结合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浮动率组价得出),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与市场价相近。
承包方要求结算金额: 1.完成工程量:6500× 160元 =1040000元 2.利润损失:(25000-6500)×(160-130)=555000元 3.结算金额:1040000+555000=1635000元
第一种审核思路:
核心依据
国标 GB50500-2013 第9.6.2 款:工程量减少 15% 以上时,剩余全量按新单价计算。
具体计算步骤:
实际结算金额(S₂)= 实际完成工程量(Q₁)× 调整后综合单价(P₁)= 6500 × 130=845000元。
第二种审核思路:
核心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
直接按原投标综合单价(P₀)计算。
实际结算金额(S₂)=实际完成工程量(Q₁)×原综合单价(P₀)=6500×160=104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