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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最高法案例(工程价款):发包人未及时支付进度款及退还保证金数额巨大的,应就停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作者:佚名 2025-08-13 阅读:6 管理

【案件来源】

郴州市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116号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郴州市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安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民终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违约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停工损失应当如何承担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景云公司存在未依约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湘安公司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以及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景云公司未及时依约退还保证金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在先发生,且拖欠的全部工程进度款数额巨大。湘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几次停工,涉案工程2#3#栋地下室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影2#3#栋主体结构的五方验收。因此,景云公司应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湘安公司承担次要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由此认定景云公司承担70%的停工损失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