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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地发布奖励政策:取得职称每年奖励2.4万,职业证书奖励1500元!

作者:佚名 2021-12-15 阅读:398 中级经济师
近期,广东省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布人才奖励措施: 
①对新引进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技能等级以上人才,给予每人每年综合补助2.4万元,最长连续补助2年。


②对在区内企业工作期间获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分别给予每人1500元、3500元、1万元、2万元一次性技术晋升补贴;


③对在区内企业工作期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分别按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等类别给予每人1000元、1500元等一次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政策原文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以及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引进人才扶持力度,促进人才集聚,壮大人才队伍,提高人才整体层次,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汕头市委《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对新引进为国内全日制本科并获得相应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与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并在该单位按规定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或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双一流”大学(或所学专业为“双一流”学科)者给予每人每年综合补助2.4万元,非“双一流”者给予每人每年综合补助1.2万元,最长连续补助2年。
  
第二条  对新引进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技能等级以上人才,且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与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在该单位按规定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或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给予每人每年综合补助2.4万元,最长连续补助2年。
  
第三条  鼓励区内企业深挖自身人才资源,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员工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水平,对在区内企业工作期间获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分别给予每人1500元、3500元、1万元、2万元一次性技术晋升补贴;对在区内企业工作期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分别按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类别给予每人1000元、1500元、2500元、3500元、1万元一次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上述补贴需自获得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且申请时劳动关系仍在高新区企业。
  
第四条  鼓励区内企业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员工培训,深化与教育培训机构的交流合作,对在培训机构开设专业培训班(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除外)的区内企业,经管委会核准后,按50﹪比例给予企业相应培训经费补贴,最高不超出5万元。鼓励开展高级管理人才研修班。鼓励区内企业以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为重点,组织承办行业领域的高级研修班,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管委会核准举办的高级研修班,一次性给予企业每班50﹪的办班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双一流”大学(或所学专业为“双一流”学科)的学生来区内企业实习,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实习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鼓励区内行业协会(组织)、生产型企业、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建设集职业技能开发、实训、评价和就业服务于一体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经评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申报机构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第七条  鼓励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引进境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新创业,每年累计引进全日制博士2名、硕士5名、“双一流”大学(或所学专业为“双一流”学科)本科(学士)生10名,与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并在该单位按规定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或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分别给予引进机构一次性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再增加引进1名上述人才,分别按每名2万元、6000元、2000元累计奖励。境外引进人才需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
  
第八条  鼓励企业聘请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及其他时间,到企业指导和参与技术研发工作,与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职科研人员以及攻读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与企业签署合同,每年在企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0天,并开展上述合作的,按企业支付报酬的50﹪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对区内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有突出业绩的优秀企业家、青年创新人才、科研创新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0万元专项奖励。制订具体考评办法,每年开展一次评选活动,分类奖励。
  
第十条  免费体检。在区内企业工作的副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者,每年免费安排市三甲医院体检一次。
  
第十一条  本措施所涉及资金从区财政预算及年度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新区人才工作预算内经费列支。本措施中引进人才与我区(含上级政策)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团队或人才多次入选上级相关项目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提供最高一次配套或扶持资金。本措施所引进人才人事档案必须归集高新区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本措施所称区内企业是指高新区属地或隶属且财税纳入高新区统计口径的企业。本措施未尽事宜,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本措施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