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辽宁、广西、长沙三地公布一建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名单,并给予报名无效的处罚,总计426人。而报名作废理由也大多与不实承诺挂钩。
与一建报名相同,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
那么,什么是告知承诺制?如何操作?虚假承诺有什么后果等等,不少同学都表示一头雾水。
今天就给大家解读:①告知承诺制是什么;②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③承诺内容;④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⑤两种情况下的报名流程;⑥不实承诺后果。
告知承诺制是什么?
告知承诺制指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资格考试报名时,考试组织机构将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已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工作机制。
适用对象
(一)未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内或报名未有虚假承诺记录;
(二)申请人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已修复的;
(三)符合以上条件并在报名时自愿签订诚信承诺书的。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交行政法规或暂行规定等要求的证明材料。
承诺内容
(1)已知晓告知事项;
(2)已符合报考条件;
(3)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
(4)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撤回承诺。撤回承诺后,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
(一)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
(二)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
(三)撤回承诺申请的;
(四)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
两种情形下的报名办理流程
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02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03
办理流程图:
不实承诺后果
考试前,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给予其考试报名无效的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考试后,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
报考人员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因此,一造采用告知承诺制,同样需要审核。
从2020年末开始,住建部、工信部等多个部门,联手开展了打击虚假报名等行为的专项行动,并且计划转为常态。
所以大家在报考时,一定要确保自己符合报考条件以及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