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发布新版《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主要条款修改如下:
原《办法》第四条 省监理协会负责制定监理人员业务教育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和年度计划,做好考试发卡和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并由具备规定条件的高等院校、专业机构承担监理人员业务教育培训工作。各设区市建设监理协会做好本地区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教育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修改为:第四条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负责制定监理人员业务教育教学大纲、年度计划、教材编写,做好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发卡和信用信息管理服务;第五条 会员监理企业可自行选择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教育培训,也可自主培训。培训可采取多种方式,并按照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发布的教学大纲、计划,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目及学时,培训人员应取得业务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说明:增加了业务教育培训方式;规定了培训人员应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目及学时,并取得业务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原《办法》第五条 申请监理员信息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建设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58周岁以下;
(四)完成监理员业务教育学习,考试合格。
修改为:第六条 申请监理员信息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监理相关业务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年龄58周岁以下;
(四)近一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监理员业务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六)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合格。
说明:由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组织对申报监理员信息卡的人员进行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申请监理员条件中取消初级职称,增加了从事监理相关业务工作1年以上,并提供业务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原《办法》第六条 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2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四)年龄60周岁以下;
(五)近2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六)完成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教育学习,考试合格。
修改为:第七条 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1年;
(三)年龄60周岁以下;
(四)近一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合格。
说明:参照由住建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条件进行调整,取消了中级职称,改为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由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组织对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的人员进行职业能力水平评价。
取消原《办法》第七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信息卡申请。
原《办法》第八条 监理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注册报名。监理企业通过登录省监理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进行注册报名,经设区市建设监理协会在线初审后,报省监理协会复核。监理业务教育暂不接受非会员单位及个人报名。
(二)形式及学时。监理员业务教育学习共计120学时,采取网络教学和集中面授答疑相结合的方式;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教育由个人根据省监理协会网站公布的教育大纲及题库自主进行学习。
(三)内容及教材。教育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监理实务、监理规范、建设监理工作规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新技术新工艺、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监理业务应知应会相关内容,突出专业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学习教材由省监理协会统一编印推荐。
(四)考试及信息卡发放。省监理协会统一组织集中考试,监理员业务教育考试采取集中考试方式;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教育考试采取标准化上机考试方式。考试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信息卡。
修改为:第八条 监理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信息卡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二)形式及学时。监理员按照教学大纲完成业务教育学习120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教育由个人根据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公布的教育考试大纲及题库自主进行学习。
(三)内容及教材。教育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监理实务、监理规范、建设监理工作规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新技术新工艺、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监理业务应知应会相关内容,突出专业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四)评价及信息卡发放。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统一组织,集中进行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采取标准化上机考试的评价方式(试行期免考试费另行通知)。评价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信息卡。
说明:简化部分申报流程,明确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方式。
原《办法》第九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部令第25号)相关规定,取得信息卡的监理人员,应当参加每三年一次的续期教育,及时更新知识,提高监理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参加完成,通过省监理协会统一网络学习和网络考试模式进行,考试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息卡有效期。监理人员续期教育也可通过专题学习、交流研讨、论文征集、标准编制等计算学时,或参加省监理协会认可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组织,具体规定另行制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有效期届满未参加续期教育或续期教育不合格的,信息卡自动失效。需继续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应通过初始教育重新申请信息卡。
修改为:第九条 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相关规定,取得信息卡的监理人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及时更新知识,提高监理工作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未能提供继续教育证明的,信息卡自动失效。申请延续信息卡有效期的,应满足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
说明: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相关规定,对监理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进行了调整,按规定要求监理人员每年都要进行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学时。
原《办法》第十条 调整到第十二条。
原《办法》第十一条 调整到第十五条。
增加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
监理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业务、专题培训、研讨交流会 (不超过8学时/天);
(二)参加网络教育(不超过8学时/天);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不超过8学时/天);
(四)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可折算学时。成果类,包括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论文著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每项(篇、本)计10学时,折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
说明:明确继续教育累计学时和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
增加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参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说明:明确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和考试违规违纪处理方式。
增加第十四条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积极推进与外省直辖市协会监理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互认工作,经双方协商签订互认协议,可申请换发同等水平的信息卡。
说明:为会员监理企业拓展省外业务提供支持,省监理与咨询协会与外省直辖市等协会洽谈协商,做好信息卡互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