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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总经理助理离职8个月后因事故获刑!

作者:Lindy 2021-11-16 阅读:614 安全工程师

离职8个月的总助因安全事故获刑3年半!二审辩解自己不是负责人、没有决定权,被法院驳回!

2019年12月3日,位于顺义区牛栏山镇的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公布了关于该起事故的一名主要责任人方某的二审刑事裁定书,被告人方某最终获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书显示,2004年,京日东大公司委托方某,作为新建本部工厂项目驻施工现场代表,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负责该工程全部工作。

施工期间,该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核的情况下,将设计图纸中本应存放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LPG钢瓶间”处变更为“备用间”。方某还带领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人员,自行安装燃气管道,而液化气瓶正放在图纸中的“备用间”处。2018年,在方某负责新冷藏库建设期间,某公司按照方某图纸施工,将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相对密闭的场所内,且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据了解,方某于2019年4月15日离职,在其离职的8个月后,即2019年12月3日凌晨,京日东大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爆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调查,该事故为气体爆炸事故,爆炸中心位于冷藏库区域,爆炸气体为液化石油气,造成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违规建设燃气设施、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设施,故当时向施工公司提供图纸并进行对接工作的总经理助理方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方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后,方某要求上诉并请求改判为缓刑,上诉理由为其在建厂时仅是总经理助理,不具有施工的决定权;系自首且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调查报告证实京日东大公司违规建设燃气设施,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设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方某作为修建冷藏库的负责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方某在一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期间虽表示认罪,但关于自己不是负责人、没有决定权的辩解,实际上是否认了关键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认为一审法院对方某的量刑并无不当,驳回方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方某,曾先后担任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兼设备部部长助理、设备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兼设备部部长、总经理助理(2019 年4 月辞职)。2006 年负责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建设工作,期间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导致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长期存在;2018 年负责一期生产车间内新建冷藏库建设,将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 年1 月23 日被顺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 月6 日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方某外,顺义“12·3”燃气爆炸事故的6名相关责任人此前亦已获刑。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曾某某、马某、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告人何某文、何某美、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类似案例

分管领导:安全责任不是我的,我只负责工程部业务︱检察院:那就去坐牢吧!

江苏如东一家公司发生了爆燃事故,有两名员工不幸身亡。在之后的调查中发现,事故的发生与不规范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有直接关系。然而,相关责任人却认为,自己只应该负责业务,不管安全。

因疏于履职,工程部副经理被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7月5日,如东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做出解释,除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承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也会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某公司在废水装置作业时,发生爆燃事故,导致两名员工死亡,经济损失三百万元。经调查了解,身为该公司工程部副经理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未严格执行公司设备设施拆除移位等管理制度,施工前也未组织编制施工方案,且未落实好现场管理工作;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违规使用了电焊枪对法兰与短接进行点焊,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为监火人,并未到场对李某某的违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因此引发事故。

“安全责任不是我的职责,我只负责工程部业务。”在接手该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之初,张某某对公安机关指控其承担事故领导责任很不服气。

检察官向他指明,按照相关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工程部作为公司设备设施拆除、转移的主要部门,应该负责制定拆除方案、进度计划和落实现场管理的工作;对于拆除设备,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价,及早做出预防措施,并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和实施计划,最后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但在此次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工程部没有制定预案,只是与施工单位进行口头交代,也并未给出具体的施工方案,再加上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才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因此作为具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应该承担事故相应责任。

在认真听取了检察官的意见后,张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于次日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如东检察院决定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执法监督工作不到位都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每个人都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履职到位,才能确保安全生产。

紧急提醒: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生效。新安法的发布标志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安全不再只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

新《安全生产法》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增加“三个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如何理解“三管三必须”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先生在新安法发布会上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表述: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

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我们说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说到生产,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