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0大考点学习 | 每日一课《监理法规》
今天
《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整本教材章节分值分布
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6-8分)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7分)
第三章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26-28分)
第四章 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5-6分)
第五章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0-13分)
第六章 建设工程监理组织(10-12分)
第七章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7-8分)
第八章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12分)
第九章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10分)
第十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5-7分)
第十一章 国际工程咨询与实施组织模式(6-7分)
第三章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5-28)
合同法【考情分析】
本小节主要考点: 1.合同分类 2.要约与承诺 3.格式条款 4.合同效力的区分 5.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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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合同分类 与合同形式】 *点一、【合同分类 与合同形式】 *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则属于委托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知识点二、【要约与承诺】知识点二、【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包含的条件内容完整充分,(无需对方补充)足以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包含的条件不完整不充分,(需要对方补充,否则)不足以使合同成立]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完全接受,不改变不增加不补充任何新的实质交易条件(若改变,则为新要约)]
知识点三、【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知识点三、【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1.要约与承诺生效:到达生效。
2. 要约可撤回和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 要约失效:撤销、拒绝到达、期限届满、实质变更
4. 承诺可撤回不能撤销,生效,合同成立。
5. 逾期承诺(主观) 或实质性变更的,可视为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反对外,承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知识点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方应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知识点五、【缔约过失责任】—— 签合同前知识点五、【缔约过失责任】—— 签合同前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知识点六、合同效力(2019年多选)识点六、合同效力(2019年多选)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效力区分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知识点七、【效力待定合同】点七、【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三)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知识点八、【无效合同】点八、【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性;
(2 ) 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类型(特征是违法):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意】将仅违反地方规定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是违法的。
(三)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知识点九、【可撤销合同】点九、【可撤销合同】
(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只有一方(误解方、不利方、受害方、违心方)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或撤销;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行)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合同未撤销的,自始(合同订立时)有效;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知识点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处理】识点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处理】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